在商场逛街购物时却不慎掉入维修中的电梯井,谁来担此责任?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消费者掉入电梯井而引发的
某电子公司正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商场内维修一至二楼的自动扶梯,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一楼敞口的电梯井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李某本在该商场一楼逛街购物,一不留神掉入电梯井受伤。事发后,李某多次住院治疗,其所受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某商贸公司垫付李某医疗费9.6万元,某电子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2.2万元。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某商贸公司、某电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某商贸公司作为商场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其经营的场所和设施必须能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某电子公司在人流密集的商场内维修自动扶梯,并打开电梯井盖板,安全风险隐患极大,亦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但二被告均未采取对应的安全措施,以致原告掉入电梯井,二被告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李某在宽敞明亮的商场内购物,能在较远距离发现维修电梯处存在危险,其疏于防范掉入电梯井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应自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二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连带承担9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被告某商贸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赋予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强制义务,旨在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经营者或管理者,必须为广大购买的人、潜在消费的人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能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在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避免,否则将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该案中,虽然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大部分责任,但原告自身疏忽大意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出门在外,我们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格外的重视,细心观察旁边的环境和路况,主动避让潜在危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做“低头族”,确保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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